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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淄博瑞能热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瑞能热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35号申请人淄博瑞能热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马艳,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金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万永,执行董事。申请人淄博瑞能热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93824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被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厂房设备、股权、基金、车辆、债权等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382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暂由申请人淄博瑞能热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吉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