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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洮源与盛立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洮源,盛立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574号原告韩洮源,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盛立国,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洮源诉被告盛立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医疗尚未终结,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洮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洮源负担。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倪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