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袁吉云、袁吉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吉云,袁吉英,袁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财保18号申请人袁吉云,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申请人袁吉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何德凯,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欢,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袁吉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申请人袁吉云、袁吉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内的24万元进行诉前冻结保全(账号为:62×××82)。申请人袁吉云、袁吉英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袁吉华在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岔河分社的账户为62×××82上的金额冻结24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朝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