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刘雪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41号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执行人:刘雪峰。本院在执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刘雪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边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