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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三孩与陈宏伟、付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三孩,陈宏伟,付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35号申请执行人常三孩,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淇县。被执行人陈宏伟,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淇县。被执行人付燕红,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淇县。本院在执行常三孩与陈宏伟、付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宏伟、付燕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