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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8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铁军与聂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军,聂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492号原告:杨铁军,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聂品,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铁军诉被告聂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铁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铁军承担。审判员  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