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8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铁军与聂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军,聂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492号原告:杨铁军,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聂品,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铁军诉被告聂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铁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铁军承担。审判员 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