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三门峡鸿福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鸿福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灵宝康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绿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王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鸿福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淋住所地三门峡。被执行人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景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故县镇高柏村。法定代表人孙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号。法定代表人薛明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灵宝康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号。法定代表人薛明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灵宝绿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景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雪丽,女,住灵宝市,系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人三门峡鸿福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灵宝康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绿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王雪丽融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三仲裁字[2015]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灵宝康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绿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王雪丽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一、被执行人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应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融资顾问费1661740元,违约金639717.84元。二、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灵宝康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绿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王雪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本院已经立案,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门峡市三仲裁字[2015]55号裁决书由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春才审判员 肖 强审判员 李会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