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秀民与葛跃永、张威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民,葛跃永,张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073号原告:刘秀民,女,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跃永,男,199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威,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50米。负责人:关永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楠,男,职工,住。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号*号楼**层。负责人:陶东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赵梓谚,男,员工,住。原告刘秀民与被告葛跃永、张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秀民诉称,2017年1月29日,葛跃永驾驶豫J×××××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03线20公里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威驾驶的豫J×××××车辆相撞,后又与王永利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及三轮车损坏及豫J×××××车辆乘坐人刘秀民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内黄县交警大队认定,葛跃永、张威负同等责任,刘秀民无责任。二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有相应的交强险、商业险。故原告因该事故对其造成法定损失,特向法院提出诉讼,望依法判决(原��的伤仍在治疗中,保留后续起诉权)。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其损失待鉴定后再确定。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数额,其主张司法鉴定后为准,经明示后仍不能确定该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秀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玮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