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吕进伏、廖水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进伏,廖水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260-2号申请执行人吕进伏,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廖水源,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执行人吕进伏与被执行人廖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鄂0117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进伏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廖水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水源未按本院通知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廖水源工资,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88800元,并将被执行人廖水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水源长期在外,去向不明,其工资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廖水源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吕进伏,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进伏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廖水源应继续履行(2016)鄂0117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新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