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敏行与张家界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736号原告:黄敏行,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玉,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双,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界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桑植县。法定代表人:钟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敏行与被告张家界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敏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敏行以主张事实同诉讼请求不符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敏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敏行负担。审 判 员 :向国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 刘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