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0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寅夏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寅夏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0701号原告:上海寅夏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陆凌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再冉,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常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沁,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慧,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寅��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本案不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寅夏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祝 芬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