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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辛大雁与宋志平、梁丽峡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大雁,宋志平,梁丽峡,贺春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辛大雁,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宋志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梁丽峡,女,汉族,生于1981年4月2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贺春良,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大雁与被执行人宋志平、梁丽峡、贺春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豫1203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志平、梁丽峡、贺春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辛大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志平、梁丽峡、贺春良人民币12687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