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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6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臧占君与邓丽君、田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占君,邓丽君,田一林,田林,田春雨,魏西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6269号之一原告:臧占君,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旺,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丽君(曾用名杨风霞),女,1965年8月9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田一林,男,199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被告:田林,女,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被告:田春雨,女,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被告:魏西云,女,1937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明,孙阳东,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审理原告臧占君与被告邓丽田一林、田林、田春雨、魏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