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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9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韦一鸣与何岸青、赵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一鸣,何岸青,赵洋,赵华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9720号原告韦一鸣,男,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委托代理人张豫红、徐垒垒,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岸青,信息不详。被告赵洋,信息不详。第三人赵华蕊,信息不详。原告韦一鸣诉被告赵洋、何岸青,第三人赵华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载明的地址向被告邮寄相关法律手续,但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韦一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书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