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9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韦一鸣与何岸青、赵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一鸣,何岸青,赵洋,赵华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9720号原告韦一鸣,男,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委托代理人张豫红、徐垒垒,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岸青,信息不详。被告赵洋,信息不详。第三人赵华蕊,信息不详。原告韦一鸣诉被告赵洋、何岸青,第三人赵华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载明的地址向被告邮寄相关法律手续,但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韦一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书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