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晓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晓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财保115号申请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清,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献忠,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晓冰。申请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晓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晓冰所有的价值76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晓冰所有的价值76万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金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朱 茜书 记 员 吴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