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学荣、王文东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荣,王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李学荣,女,194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永军,男,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文东,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荣与被执行人王文东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学荣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2执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路军代理审判员 曲耀强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