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鹏与被告姚烁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姚烁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967号原告:周鹏,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号卧龙阁28H。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佩,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姚烁玮,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路琼新巷**号。原告周鹏与被告姚烁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8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与被告系好友关系,2009年12月1日,被告找到原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2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并载明到期不还以商贸街门面贰间作抵。其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进行催讨,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姚烁玮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借款时约定到期不还以门面作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姚烁玮承认于2009年12月1日向原告周鹏借款28万元,至今未予以偿还,被告姚烁玮表示因现无力偿还该笔借款,愿意依照《借条》所述的“到期不还以商贸街门面贰间作抵”的承诺,无条件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位于沅江市商贸街的门面(产权证号为沅房权证山字第000355**号)抵偿给原告周鹏,并协助原告周鹏进行办理过户手续的事项,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要的费用全部归原告周鹏承担,门面过户后,双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二、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公平、合理;三、本协议内容原、被告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原、被告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原、被告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四、本协议一式贰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一致遵守;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原告周鹏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钱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