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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永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58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永能。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永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永能和吴某、韦某等人在金华市某路边的一家大排档吃夜宵,期间被告���周永能喝了三大瓶左右的啤酒。次日凌晨4时6分许,被告人周永能驾驶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金华驶往义乌,行驶至某高速公路金华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后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永能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永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韦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检验报告,酒精呼气测试及抽血视频,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永能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永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永能���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永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