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利华与杨金国、樊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利华,杨金国,樊永玲,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1362号原告:戴利华,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杨金国,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樊永玲,女,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杨辉,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戴利华与被告杨金国、樊永玲、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利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金国、樊永玲、杨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利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金国归还借款40000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10日起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杨辉、樊永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0日,被告杨金国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2%,于2016年12月19日前归还。期至,被告杨金国未按约归还借款,被告杨辉、樊永玲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0日,被告杨金国因资金周转困难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4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3%,于2016年12月19日前一次性归还。被告樊永玲、杨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捺印,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还清至期满二年。借条出具后,原告当场扣除1200元利息、1000元保证金、100元油费,通过现金及支付宝交付了37700元,被告杨金国、杨辉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现金40000元。借款后,被告杨金国按每月1200元支付了二个月的利息,后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金国向原告借款,有被告杨金国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收条为证,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期至,被告杨金国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中,原告预先扣除了利息1200元、保证金1000元及油费100元,故本案实际出借本金为37700元。被告杨金国在借款后按每月1200元支付了二个月的利息,其中第一个月利息中的69元应视为归还借款本金,剩余本金为37631元,第二个月利息中的71元应视为归还借款本金,剩余本金为37560元。原告诉请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辉、樊永玲自愿为被告杨金国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杨辉、樊永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怠于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利华借款本金3756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75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辉、樊永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辉、樊永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金国追偿。三、驳回原告戴利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戴利华负担25元(已预交),由被告杨金国、杨辉、樊永玲负担3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阮承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