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宝晟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红、任良军、张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垣曲县宝昇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任良军,张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宝昇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垣曲县残联楼下。法定代表人:李民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红,女,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原垣曲县掌上明珠家具店经营者,无业,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任良军,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篦子沟矿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张惠敏,女,1971年9月4日生,汉族,绛县电视台职工,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宝晟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红、任良军、张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任良军在银行的存款,期间,任良军、张惠敏已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良军在银行冻结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