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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源、宋保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源,宋保英,江宏世,李秀云,王延瑞,江洋世,孙玉传,青岛鑫玺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异4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源,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宋保英,女,194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宏世,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秀云,女,192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70282199006201330。申请执行人:王延瑞,男,192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江洋世,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玉传,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鑫玺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关东村677号。法定代表人:兰翠玲,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延瑞、李秀云、宋保英、王源、江宏世与被执行人江洋世、孙玉传、青岛鑫玺源工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秀云、宋保英、王源、江宏世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四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在听证审查过程中,四申请人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其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四申请人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秀云、宋保英、王源、江宏世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宗学审判员  赵德智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