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终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陆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陆建平,冯金林,冯建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1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846850295P。法定代表人:沈建洪,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建平,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宵,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金林,男,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审被告:冯建初,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陆建平、原审被告冯金林、冯建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9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陆建平、原审被告冯金林、冯建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966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96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刘 春审判员 徐连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君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