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420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港区六加一文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港区六加一文峰超市,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港区六加一文峰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经营者:张晓兰,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高港区六加一文峰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港区六加一文峰超市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港区六加一文峰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港区六加一文峰超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高港区六加一文峰超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吴宏文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