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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谭荣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荣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刑初284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荣誉,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台山市。2017年4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荣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灿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荣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谭荣誉因琐事与陈某1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打,期间,被告人谭荣誉持铁管殴打被害人陈某1的身体致其受伤。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1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谭荣誉于2017年4月6日到下川边防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陈某1医药等费用13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荣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谭某1、李某1、谭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相关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荣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荣誉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谭荣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被告人谭荣誉提出希望能从轻处罚的意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荣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荣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谭荣誉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荣誉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谭荣誉希望能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谭荣誉有从轻情节,对该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谭荣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况,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荣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嬿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观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