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5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秋英与高美良、黄光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英,高美良,黄光华,陈浩文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661号原告:陈秋英,女,1970年9月5日出生,住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经照,永修县虬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美良,男,194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黄光华,女,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陈浩文,男,成年人,住深圳市。原告陈秋英与被告高美良、黄光华、陈浩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秋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秋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陈秋英负担。审 判 长  熊 萍审 判 员  杨小品人民陪审员  周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熊秀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