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秋英与高美良、黄光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英,高美良,黄光华,陈浩文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661号原告:陈秋英,女,1970年9月5日出生,住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经照,永修县虬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美良,男,194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黄光华,女,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陈浩文,男,成年人,住深圳市。原告陈秋英与被告高美良、黄光华、陈浩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秋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秋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陈秋英负担。审 判 长 熊 萍审 判 员 杨小品人民陪审员 周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熊秀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