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第7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廖惠萍与廖军;李清玉民间借贷纠纷(2016)川1781执72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惠萍,廖军,李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第7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廖惠萍,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廖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行人:李清玉,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81民初1758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廖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廖惠萍借款80万元,承担诉讼费5900元;并确认申请执行人廖惠萍对被执行人廖军、李清玉共同所有的用于抵押担保房屋一套、车库一间的拍卖、变卖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廖军、李清玉用于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的房屋一套、车库一间予以查封、评估,评估价89.62万元。由于该房屋被其他法院首封且多次协调无果,致本院无法进入拍卖处置,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执第7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