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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储修明与许怀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修明,许怀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1419号原告:储修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祥,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怀涛,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储修明与被告许怀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友松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储修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怀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储修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6年11月9日,许怀涛从其处购买汽车一辆,共欠购车款17800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张。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许怀涛一直未予偿还。致其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许怀涛支付欠其购车款178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许怀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许怀涛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许怀涛从储修明开办的金寨县明宏车业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共欠购车款17800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张,未约定利息。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许怀涛一直未予偿还,遂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金寨县明宏车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许怀涛出具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储修明与许怀涛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许怀涛从储修明开办的金寨县明宏车业有限公司购买汽车,应向其支付购车款。故对储修明要求偿还购车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储修明要求许怀涛支付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支付利息,故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怀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储修明欠款1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被告许怀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友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金寨县人民法院古碑人民法庭案款账户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古碑人民法庭案款开户号:10090436889001000124013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