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南昌县环境保护局、兴发物流(南昌)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昌县环境保护局,兴发物流(南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2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法定代表人:万茂文。被申请执行人:兴发物流(南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义刚。申请执行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兴发物流(南昌)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兴发物流(南昌)有限公司于2009年获南昌市环保局审批,但至今仍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申请执行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被申请执行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执行人视为放弃此权利,遂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兴发物流(南昌)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41000元交(汇)我院。如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姜卫群审 判 员 饶淑芬人民陪审员 周南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昱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