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三人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初5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达哲,省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系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湘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法定代表人谈文胜,市长。委托代理人龙某,系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王继文,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三人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其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存在正当事由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彭 杨代理审判员 廖国娟代理审判员 陈邵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