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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69江阴飞鹏针织有限公司与南通松灏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飞鹏针织有限公司,南通松灏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69号原告:江阴飞鹏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新达路11号。法定代表人:顾建忠,总经理。被告:南通松灏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狼山镇闸桥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陈松。原告江阴飞鹏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松灏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飞鹏针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计77元,由江阴飞鹏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俊代理审判员 姚 雷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修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