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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颜其碧与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其碧,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670号原告:颜其碧,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9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98053094。法定代表人:吴勇,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木林,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其碧与被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颜其碧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其碧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颜其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其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交纳497元,由原告颜其碧负担。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龙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