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秩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秩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641号罪犯谢秩圣,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浙台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秩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6日以(2012)浙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秩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秩圣在服刑期间,能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三个表扬。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另查,2012年5月21日,罪犯谢秩圣在罪犯思想自传犯罪原因分析中自述“…我又染上了毒瘾,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2017年6月7日,本院对犯罪谢秩圣提询审理时,其称自己没有吸毒史。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思想自传、本院提讯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秩圣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所犯罪行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综合罪犯谢秩圣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尚不能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秩圣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