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067号原告:余某某,男,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江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江某某(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素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皮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