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和平与被上诉人高天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和平,高天增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民终1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和平,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永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军政,永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天增,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仙妮,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和平因与被上诉人高天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张和平于本调解生效后2017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向高天增支付55000元工程款;(收款人:高天增,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帐号:6217000360005718996);二、上诉人张和平若不按上述约定期限支付款项,自愿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三、就本案的所有争执一次性了结,双方互不得再追究其他责任;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自缴纳的各自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张和平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霞审判员 高军武审判员 胡东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