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康建东、徐燕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康建东,徐燕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0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19号。负责人:贾志财,总经理。被告:康建东,35岁,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徐燕平,39岁,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康建东、徐燕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尚陆林代理审判员 陈寒冰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