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与刘廷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刘廷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058号原告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一期1#-E#。法定代表人:林明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英、陈晓叶,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刘廷葵,女,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廷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小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