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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298吕同根与扬州恒龙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同根,扬州恒龙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98号原告:吕同根,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委托代理人:焦红霞,扬州市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扬州恒龙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湾头镇长安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戴勇林。原告吕同根与被告扬州恒龙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吕同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同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吕同根负担。审 判 长  薛 琴人民陪审员  刘增祥人民陪审员  邬瑞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倪 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