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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成明与马莫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成明,马莫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终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成明,男,1966年6月4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莫苏,男,1975年1月12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上诉人马成明因与被上诉人马莫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22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漏列当事人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成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成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马成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丽华审判员  林 海审判员  霍成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冶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