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洪财与朱文华、史沛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财,朱文华,史沛国,王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8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财,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青云镇西雷官庄138-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105011514。被执行人朱文华,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青云镇黄家屯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211035755。被执行人史沛国,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青云镇韩村街。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907061519。被执行人王怀国,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青松代理审判员 张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石学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