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姜某与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436号原告:姜某,女,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宋某,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姜某与被告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