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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姜某与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436号原告:姜某,女,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宋某,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姜某与被告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