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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氏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苏氏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苏氏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住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88号阳光聚宝山庄红豆街区8幢-8室,机构代码:24991676-X。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苏氏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6执18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彭审 判 员  朱大亮审 判 员  武加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杜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