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孑兑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孑兑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终322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孑兑成,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灵川县。2002年6月18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3月至2009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次;2012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孑兑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桂030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孑兑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黄孑兑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孑兑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孑兑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孑兑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孑兑成撤回上诉。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陆平审判员 殷林静审判员 刘劲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