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苏超、刘德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超,刘德勇,辛淑玲,宫梅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466号申请执行人苏超,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德勇,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辛淑玲,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李愿道之妻。被执行人宫梅莉,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