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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作青与马玉森、王作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青,马玉森,王作元,王柱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36号原告:王作青,男,194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王芬,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系原告王作青之女。委托代理人:皮月娟,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系原告王作青儿媳。被告:马玉森,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作元,男,194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王柱勇,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教育行业,住河北省黄骅市都市,系被告王作元之子。委托代理人:王柱峰,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教育行业,住河北省黄骅市万锦星城C区,系被告王作元之子。被告:王柱东,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周庆良,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青与被告马玉森、王作元、王柱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作青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作青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作青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靳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