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廖和理与王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和理,王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147号原告:廖和理,男,1972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文超,男,1980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廖和理与被告王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和理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廖和理经考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和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和理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秀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