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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廖和理与王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和理,王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147号原告:廖和理,男,1972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文超,男,1980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廖和理与被告王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和理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廖和理经考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和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和理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秀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