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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海云诉被告何罗平、何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云,何罗平,何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000号原告:刘海云被告:何罗平被告:何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云诉被告何罗平、何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海云于2017年7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海云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刘海云承担。审 判 员  吴廷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水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