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海云诉被告何罗平、何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云,何罗平,何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000号原告:刘海云被告:何罗平被告:何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云诉被告何罗平、何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海云于2017年7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海云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刘海云承担。审 判 员 吴廷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水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