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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节清与被执行人张长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节清,张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节清,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张长松,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节清申请执行张长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总标的为6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长松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无车辆、无土地、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节清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节清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驿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书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