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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6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硕、桑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桑伟,王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01幢八层A座。法定代表人:王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利,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伟,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硕,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元薇(桑伟之姐、王硕之母),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桑伟、王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久豹审 判 员 肖荣远审 判 员 刘苑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廖 慧书 记 员 黄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