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毛素娟与平度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素娟,平度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888号原告毛素娟,女,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丁文峰,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度市扬州路***号。负责人XX,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素娟与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需要收集新证据,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素娟撤回对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素娟负担。审 判 长 纪修朋审 判 员 崔美艳人民陪审员 刘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连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