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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毛素娟与平度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素娟,平度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888号原告毛素娟,女,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丁文峰,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度市扬州路***号。负责人XX,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素娟与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需要收集新证据,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素娟撤回对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素娟负担。审 判 长  纪修朋审 判 员  崔美艳人民陪审员  刘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连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