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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满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满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5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明涛,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满仓,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生,住大城县,。本院在执行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满仓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判决被执行人张满仓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4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薛满江审判员  崔玉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锋 来源:百度“”